4月22日,看齐记者从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自今年起,所有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均医院申报认定,并继续减轻二十二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所承担的在门诊医疗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慢性病病种: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符合以上二十二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待遇结算: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申报范围:既往鉴定合格的慢性病病种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对于既往未经过慢性病鉴定的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变化已经达到了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可选择所患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的相应病种申报;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发展变化,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复发加重除外),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既往享受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可以重新选择申报城乡居民慢性病对应疾病病种或更改疾病病种,按规定申报和鉴定,所申报疾病病种鉴定合格后,自新待遇享受起始月,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将不再继续享受;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健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度末,以各县(市)、区级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医院申报和鉴定,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精神系统疾病病种是针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四个类型的精神系统疾病给予相应慢性病待遇,已享受原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类型精神系统疾病,医院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享受此慢性病相应待遇,原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待遇同时取消。未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原慢性病病种待遇;对于经鉴定不合格,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患者,可向申报医疗机构提请复议,提供真实确切相关凭证或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再由所申报的医疗机构医疗专家进一步认定。特别提示: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可就近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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