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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通门诊特殊疾病结算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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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医院开通成都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结算业务,方便成都市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就医需求。

门诊特殊疾病,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患有这部分特定病种的患者,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也可享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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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病种范围

第一类:阿尔茨海默病;

第二类: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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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内医疗费用,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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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起付标准(门槛费)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结算周期计算,具体如下: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第四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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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资料

新办患者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医院提供,患者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确认)、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转入患者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医院提供,患者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确认)、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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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来源|运管部

编辑|卓琳

责编|沈丽

审核|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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