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每月1至10日提交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资料,医保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专家组月底前完成评审鉴定工作,经鉴定通过的,自申报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相关待遇。
二、申报资料
(一)参保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就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及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仅提供门诊病历的须同时提供充分的就诊证据。
(二)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医保部门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保障待遇。
三、申报地点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直接向所在单位报送申报资料,由参保单位汇总整理,填写《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汇总表》后每月10日前集中向高阳县医疗保障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及破产企业参保人员每月1至10日可直接到高阳县医疗保障局办理申报手续。(二)城乡医院提交申报材料,精神系统疾病到邢南镇卫生院提交申报材料。(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送县医疗保障局。四、病种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1.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性肝炎)、肝硬化(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干燥综合征、垂体瘤(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城镇职工还可申请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城乡居民还可申请脑瘫。
2、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脏器移植(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限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限儿童)。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五、待遇享受
(一)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实行限额管理,达到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复核病种),以所评病种中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统筹多支付元,统筹最高多支付1元。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纳入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特乙类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自负比例执行)。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三)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进一步降低诊断机构门槛,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每月集中评审一次,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按医疗保障救助*策标准执行。
另外,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享受待遇时间起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医疗保险证到统筹区域内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使用即可,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外购、检查时,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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